遠東商銀分期付款總約定書
遠東商銀分期付款總約定書
申請人茲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相關分期付款【含靈活金/消費分期(單筆)/消費分期(總額)/帳單分期/特店分期及其他專案分期】,並遵守下述各項約定條款。
壹、 約定條款:
一、 申請人可透過貴行專員、網路設備(例如行動銀行、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i申請平台…等)、電話語音或傳真等方式申請以上分期付款商品【惟特店分期無法透過網路銀行、電話語音申請】。申請人並同意得透過網路設備(例如行動銀行、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i申請平台…等)、E-mail認證或書面傳真方式訂定本總約定書,且本總約定書經貴行核准後,申請人如欲辦理信用卡分期付款商品,申請人無須另立書面逐筆簽訂約定書。辦理本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可於七日內致電客服專線取消,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二、 實際產品利率及期數悉於動撥時以本行系統為準,申請人可透過語音、網路設備(例如行動銀行、互動式行動電子帳單、i申請平台…等)或向客服人員查詢。申請還款期數一經核准即生效力,貴行將不另行通知申請人且不得更改,亦不接受未到期償還部分餘額。
三、 以上分期付款商品如須支付利息,自撥貸日/生效日(依貴行系統實際生效日期)起息,核准金額按月依年金法計收利息及本金,將本利均攤於每期(差額入首期)作為繳款及沖銷,每期期付金(本金及利息)全額併入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款(首期將併入下下期帳單),分期付款商品皆不得使用循環方式繳款,其餘款項則暫不入帳至信用卡帳款,若未繳足信用卡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時,則視為全部到期並一次入帳至信用卡帳款,且喪失期限產品利益,並依未繳足之金額計收逾期息(年利率14.99%)及違約金。若 申請人欲提前清償,須將未到期本金全額繳付,並先通知本行於下期帳單一次入帳;還款期數已超過一年或總期數的1/2者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否則每筆酌收5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 「靈活金」之核貸金額、利息及帳戶管理費不列入各項紅利積點計算,且所有應付之款項均以貴行信用卡為支付工具。
五、 申請人所繳之金額優先沖銷費用、循環息及違約金,如仍有餘額則沖銷順序將由貴行指定(已入帳分期付款優於預借現金、消費款),若貴行未指定時,悉依民法規定。
六、 以上分期付款商品若經核准,核准之金額將佔用信用卡額度。申請人應按期繳納信用卡帳款,如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之金額將列入次月信用卡帳單抵付該期帳單之應繳款項,不會提前清償分期付款之剩餘金額。
七、 商務卡、虛擬卡(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發行之虛擬卡不在此限)、分期付款(含原有與新增)、預借現金、代償、爭議款、eToro及其他相關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臺之交易及其他費用類或經系統判斷不適用分期之交易,不適用分期付款商品;非當期新增消費款亦不適用「消費分期/(單筆/總額)、特店分期」商品。不適用「帳單分期」商品或未經核准之帳單金額(將列為持卡人次期信用卡帳單前期未繳金額)及已使用循環信用款項,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
八、 若申請人要停用以上分期付款商品功能,須填寫停用申請書;停用後,申請中但尚未生效之所有分期皆失效,但不影響已生效入帳成功之分期商品。本總約定書效期等同信用卡效期,若到期續卡時,貴行或申請人無任一方為反對續約之表示,則視為自動續約。
九、 貴行保留各筆分期付款商品申請後核准與否或部分核准,以及修正、暫停或終止分期付款商品之權利;若有違信用卡各項規定或信用卡停用、失效、掛失未補發,則本總約定書視同失效;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十、 申請人明瞭辦理分期付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申請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申請人須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一、 以上分期付款商品活動細節依貴行最新公告為準,或電洽貴行客服中心(02)8073-1166、0800-261732,或網站:https://www.feib.com.tw/→信用卡→信用卡理財。申請人於申請時已經合理期間(七日)詳細閱讀本總約定書及相關說明事項。
   
貳、 分期付款商品:
一、 靈活金:「靈活金」最高核貸金額為申請人之貴行信用卡預借現金可用餘額,可分6期、12期、24期、30期分期攤還,最低申請金額將依分期期數及利率而有不同[但最低至少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起],帳戶管理費為6期650元、12期850元、24期及30期1,300元(由撥貸金額中直接扣除),每月利息依年金法試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的0.30%~0.60%。若以核准金額10萬元、利率6.15%~14.99%為例: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650~1,30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7.83%~14.99%。(適用於104年9月1日起新辦理案件)
二、 消費分期/單筆:以當期單筆新增刷卡消費金額為申請單位,須於當期結帳日前申請,且於當期結帳日前入帳才可核准。
三、 消費分期/總額:以最近一次結帳日之新增消費總額為申請單位,須於當期結帳日前申請。
四、 帳單分期:以最近一次帳單結帳,繳足最低應繳後之帳單可分期消費餘額為申請單位,須於下一期結帳日前申請。 消費分期/單筆、消費分期/總額及帳單分期商品可分3~30期不等(各優惠期數依本行活動為準),最低申請金額為三千元,每月利息依年金法試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的0.25%~0.80%。若以核准金額1萬元、利率5.12%~14.99%為例:各費用總金額: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5.12%~14.99%。(適用於104年9月1日起新辦理案件)
五、 特店分期(含指定分期)零手續費專案:本項交易係由貴行一次墊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由申請人無息分期繳付消費帳款予貴行,且不須額外支付手續費。每期期間為一個月,可分期數依特約商店公告為準,惟不得超過30期。若以核准金額1萬元為例試算: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0元,總費用年百分率:0%。貴行於分期付款商品買賣中,僅涉及代墊款項之資金關係,並未介入商品之交付或商品買賣之實體關係,相關商品退貨、商品瑕疵或服務取消之退款事宜,申請人應先向商品出售人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得要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若分期付款商品買賣中涉及贈品事宜,因貴行並非贈品之贈與人,申請人不得以未收受商品出售人之贈品為由,而拒付商品總價金之信用卡帳款。申請人並了解所有商品出售人、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與貴行間並無任何廣告、代理、保證或經銷關係。交易商品若為郵購商品,均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如於七天鑑賞期間內欲辦理換貨、退貨,應保留發票及維護商品完整性始得辦理。若非商品瑕疵而辦理退貨者,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運費。申請人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商品出售人解除買賣契約。
六、 貴行得不定時提供其他優惠之分期專案期數及利率。本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分期付款商品利率,計算基準日為民國112年1月1日。
20230101